1、营改增后,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?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:“金融商品转让,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
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,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若相抵后出现负差,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,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,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。
金融商品的买入价,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,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”
2、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,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?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3规定,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,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,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,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3、营改增后,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?
应按金融服务—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。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适用税率为6%,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。
4、营改增后,单位或个人买卖股票、基金、债券等金融商品取得的转让收入,具体有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?
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,单位和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应按金融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。
金融商品转让,是指转让外汇、有价证券、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。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、信托、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。
根据现行税收政策,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,免征增值税:
1. 合格境外投资者(QFII)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。
2. 香港市场投资者(包括单位和个人)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。
3.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(包括单位和个人)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。
4. 证券投资基金(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,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)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、债券。
5. 个人(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)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。
6.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(RQFII)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。
7. 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(包括货币市场、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)取得的收入。
政策依据:
财税〔2016〕36号: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 附件3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
财税〔2016〕70号: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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